甲方:文化传媒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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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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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方:演艺经纪工作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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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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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乙双方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本着平等互利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2025年度演出艺人经纪业务的合作代理方事宜,达成如下合同条款,以资共同遵守。
第一条 合作内容与期限
1.1 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含港澳台地区,下同)代理甲方所签约艺人的演出经纪业务,具体艺人名单及合作细则以附件一《合作艺人清单及权益细则》为准。
1.2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,负责为甲方艺人洽谈、安排、执行商业演出、品牌代言、综艺节目录制、影视剧拍摄(如涉及)等演艺活动(以下统称“演艺活动”)。
1.3 本合同合作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。
第二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
2.1 甲方权利与义务:
(1) 向乙方提供合作艺人的详细资料、市场定位及发展规划;
(2) 对乙方洽谈的演艺活动项目拥有最终审核权与决策权;
(3) 保证其提供的艺人资料及授权真实、合法、有效,并对艺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约束;
(4)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。
2.2 乙方权利与义务:
(1) 积极为甲方艺人开拓演艺市场,寻找并洽谈符合艺人定位与发展规划的演艺活动机会;
(2) 负责与第三方(活动主办方、品牌方等)进行商务谈判,草拟、修改相关活动合同,并将最终合同文本提交甲方审核签署;
(3) 负责协调、跟进已签约演艺活动的具体执行事宜,包括但不限于行程安排、现场对接、款项催收等;
(4) 定期(每月)向甲方提交业务开展报告及财务报表;
(5) 维护甲方及甲方艺人的良好形象与声誉,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不得以甲方或艺人名义作出任何承诺或签署任何文件。
第三条 代理费用与结算
3.1 乙方为甲方代理演艺活动所获得的收入(“演艺收入”),在扣除乙方垫付的合理成本(如差旅、宣传等,需凭有效票据并经甲方确认)及应缴税费后,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:
(1) 年度演艺收入总额在人民币万元(含)以下部分,甲方分配%,乙方分配%;
(2) 年度演艺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万元部分,甲方分配%,乙方分配%。
具体分成比例详见附件二《费用结算细则》。
3.2 结算周期为季度结算。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,向甲方提供该季度经双方确认的演艺活动清单、收入明细、成本票据及分成结算单。甲方在收到结算文件并审核无误后的10个工作日内,将乙方应得分成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。
3.3 所有演艺活动的对外报价、收入款项必须进入甲方指定账户,由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。乙方不得私自收取任何款项。
第四条 保密条款
4.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(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、财务数据、艺人隐私、发展规划等)予以严格保密,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。
4.2 本合同终止后,本保密条款仍然有效。
第五条 违约责任
5.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5.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3.3款约定,私自收取款项,除应全额返还给甲方外,还需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20%的违约金,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。
5.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,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。
第六条 免责条款
6.1 因不可抗力(如地震、火灾、战争、重大疫情、政策法规变化等)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,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相关证明,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第七条 争议解决
7.1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八条 其他
8.1 本合同一式贰份,甲乙双方各执壹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8.2 本合同未尽事宜,可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
8.3 本合同附件(《合作艺人清单及权益细则》、《费用结算细则》)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。
8.4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(或合同专用章)之日起生效。
(以下无正文)
甲方(盖章):文化传媒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(或授权代表)签字:
日期:年月__日
乙方(盖章):演艺经纪工作室
负责人(或授权代表)签字:
日期:年月__日
附件一:《合作艺人清单及权益细则》
附件二:《费用结算细则》